歷史上,荷蘭港口由地區或城市公共組織管理(KreukelsandWever,1998)。雖然大規模港口基礎設施建設依靠中央政府的投資,但其參與管理的程度非常有限。最新的港口政策文件對中央政府投資港口基礎設施給出一個指導性的意見:投資必須產出足夠的效益來抵消投資成本。顯然,在社會和經濟效益的評估中,荷蘭消費者和進出口企業的受益是很重要的。就業機會的貢獻大小難以考慮在內,因為人們普遍爭議港口投資創造的工作崗位也許替代了其他的工作崗位。當機構性失業相對較低時,這種質疑就越激烈。荷蘭中央政府比較樂意接受地方政府和私人資本合資運營的事實。
在擁有相同成本-效益比率的港口項目中,如鹿特丹那樣的大型港口將會優先得到投資(荷蘭運輸部,2004)。其原因是,港口服務業聚集在一個地方會產生更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荷蘭政府支持不同港務局之間的合作,以改善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如安全等)水平的成本效率。有些場合這種合作超越國界,比如荷蘭南部港口與比利時港口,荷蘭北部港口與德國港口建立某種伙伴關系。